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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证据 张五常向陈逸飞家人索画被驳回


未提供证据 张五常向陈逸飞家人索画被驳回

 

    近日,市一中院对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诉陈逸飞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由于张五常没能提供证据证实他曾在陈逸飞6幅未完成画作上签字,也没有举证证实这6幅画的存在,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张五常称,陈逸飞早年投资房地产向他借款150万港元,双方签约确定陈以7幅油画还债。后陈

    再次借款补签合同,陈承认增欠3幅油画。1998年,他与妻子到陈的画室,挑选了6幅未完成的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并在油画背面签上张五常的名字,交给陈逸飞继续绘制。因陈逸飞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遂起诉陈逸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要求归还其持有的陈逸飞所作由其在背面签名的6幅油画。

    宋美英、陈天辩称,陈逸飞去世后,其遗产中未发现张五常所称的6幅油画。只要张五常拿出证据,愿在遗产范围内清偿。陈凛辩称,陈逸飞去世后,3位被告清点遗作时没发现张五常所称的6幅油画。陈逸飞与张五常合约约定陈逸飞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是1996330日,由于时间久远,对张五常的主张心存疑虑。

    法院审理中对张持有的两份合约进行了鉴定,确认两份合约是真实的。

    法院认为,合约虽存在,但张主张对系争的6幅油画享有所有权,应对其所有权的存在举证。陈与张订立的两份合约中,陈于1995年承认欠张10幅油画。根据张的主张,张于1998年在陈的画室挑选了本案系争的6幅油画并在油画背面签上张的名字,该6幅油画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张五常,双方就该6幅油画的法律关系转化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但张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此节事实。且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物,张五常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6幅油画的存在。因此,张五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对其所称的6幅油画拥有所有权,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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